收款凭证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。凡是涉及到增加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的,都必须填制收款凭证。收款凭证左上方的“借方科目(或账户)”,应填写“现金”或“银行存款”;右上方应填写凭证编号。收款凭证的编号一般按“现收×号”和“银收×号”分类,业务量少的单位也可不分“现收”与“银收”、而按收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,如“收字×号”。
“摘要”栏内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梗概;“贷方科目(或账户)”栏内填写与“现金”或“银行存款”科目相对应的总账科目及其所属明细(二级)科目;“金额”栏内填写实际收到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数额;“记账符号”栏供记账员在根据收款凭证登记有关账簿以后做记号用,表示该项金额已经记入有关账户,避免重记或漏记。